“国会有权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 ——来自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州际商业条款)
今天的故事依旧是个州与联邦的暧昧故事,但掺杂了些铜臭味儿。这就是1824年的吉本斯诉奥格登案(Gibbons v.Ogden)。

图为富尔顿,汽船的发明者

富尔顿发明的第一艘汽船——克莱门特号,富尔顿和利文斯顿凭借它垄断了纽约州的航运
地球人都知道汽船的发明者是富尔顿(Robert Fulton),故事就从这个经常出现在世界历史书上的家伙开始。话说每一个成功人士背后都会有一段专被人打击的二逼岁月,当年富尔顿找风投找到了拿破仑,拿破仑却把他当成了个美国骗子,很鄙视他。无奈之下富尔顿继续在法国游荡拉风投,此时美国驻法公使利文斯顿(Robert Livingston)出现了,他一眼就看出富尔顿有钱途,这位从拿破仑手中买下法属路易斯安那的家伙毫不犹豫地给富尔顿投了一大笔钱。靠着这笔钱,富尔顿成功捣鼓出了他的汽船。而为了保证收益,利文斯顿早在之前就说服纽约州议会通过法律给予他和富尔顿在纽约州营运汽船的特权,富尔顿的汽船下水后,纽约州议会以保护专利为由,将此垄断权延长为30年,它规定富尔顿和利文斯顿有权扣压未经允许闯入纽约州水域的汽船。
这种做法激怒了一个新泽西州的商人奥格登(Aaron Ogden),他也是个热衷于汽船试验的家伙,当他的汽船下水后,他也让新泽西州给他垄断新泽西水域汽船营运的特权。奥格登表示这是出于对纽约州斗争的需要,之后双方互骂对方可耻,但两个州的法律却一直保留了下来。怎料这反垄断的仗还没打完,奥格登自己却堕落成了一个玩垄断的家伙,由于选举失利与特许状续费不能,奥格登只得悲催地向利文斯顿买下伊丽莎白城(位于新泽西州,奥格登的家乡)到纽约的航线,成了利文斯顿的帮凶(典型的膝盖中了一箭)。谁知此时一个叫吉本斯(Thomas Gibbons)年轻人又向他发起了挑战,这家伙在伊丽莎白城自建码头,买了船只,经营起到纽约的航线。奥格登自然不乐意,当地法院也判吉本斯侵权,于是小吉又另打主意,把新泽西各地的客人接到伊丽莎白城给奥格登,这回利文斯顿不干了,他想,俺让奥格登运的是伊丽莎白城到纽约的客人,而不是新泽西到纽约的客人啊,于是利文斯顿把他俩都告上了法庭,结果悲剧的又是吉本斯。这小吉越想越不爽,索性又把奥格登告上了纽约州法院,剑指利文斯顿和富尔顿,势与地方保护主义抗争到底!就如每一个老掉牙的剧情一样,纽约州大法官康德(James Kent)以30年特许权是一项神圣的个人产权,不能被侵犯和各州保有管理州内贸易的全权为由判吉本斯败诉。于是吉本斯只得告到了最高法院,请了在达特茅斯学院案中大出风头的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和联邦政府检察长威廉·怀特(William Wirt)来当律师。而奥格登则请了纽约州的检察长厄梅特(Thomas Ernmet)来应对。
此案于1824年开庭,此战双方的辩论都非常精彩,以下是楼主选取的精彩瞬间:
韦伯斯特:
国会是唯一有权管理州际贸易的机构,它没有制定禁令和详细规则是为了让经商更自由,而不是让各州各行其是。而康德暗示州际商业让联邦与州共同控制,这是非常危险的。吉本斯同学已注册沿海贸易,这样联邦政府是允许他进行州际商业的,只是纽约州的法律在限制他。利文斯顿和富尔顿没有向联邦专利机构申请专利权,而是向纽约州寻求垄断特许权,这种做法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也超越了州权的限度!如果不对州权加以限制,我们的国家将会处于战争的边缘!
厄梅特:
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说未授予联邦和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属于各州。从本案来说,宪法并没有规定航行水域归联邦管,那么各州就有权决定授予汽船航行垄断权!关于宪法中的州际商业条款(见篇首),此处“商业”的含义应是“物物交换”,而客运业务不属于州际商业。
可以看到,两方辩论的核心在于权力的归属问题,也即联邦和州是否共同拥有主权。韦伯斯特认为宪法所列举的国会权力是“独一无二的”(exclusive),国会是否行使这些权力则无关紧要。厄梅特则觉得虽然各州把某项权力委托给国会,但是,在国会没有与各州权力发生磨擦并占领这一领域之前,不能排除各州共同(concurrently)行使这一权力。
随着庭内争辩的日益升级,庭外的人们也各抒己见,大家都静候着最后的判决。1824年3月2日,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宣读了7:0判吉本斯胜诉的结果!
马歇尔淘气三千问:
1.商业(Commerce)是否仅指“物物交换”?
2.国会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各州是否能够制定各自的管制州际交通(interstate traffic)的法规?
3.如果各州不能制定此类法规,纽约州是否依然可以把汽船垄断看作是管理其州内事务的一部份?
答:
1.“商业”一词不仅仅是“买卖”或“物物交换”(the interchange of commodities),而应是一种“流通”(intercourse)。它涵盖的是国与国之间、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所有形式的商业流通。法律中关于商业的条款,自然要包含航海。况且宪法第1条的第9款——“开往和离开一州的船舶不得被强迫在他州入港、出港或交纳关税”也说明航海是属于联邦政府管辖范围的。
2.宪法中州际商业条款中的商业显然不是某一州的内部事务,在管理对外商业时,国会的权力也不会受到这些州管辖范围的限制。如果不能超越各州的司法管辖界限,国会的权力也就一无是处。因此如果航行开始或止于某一州内的港口,那么,就可以在该州行使国会的权力。如果国会愿意,它是可以管理汽船运输的。在这个前提下,如若州法与国会的法律有冲突,州法就是无效的。
3.在特定场合,国会的无所作为并不是说国会没有权力,最多只能说明它决定不行使这一权力。国会早在1793年就通过了《沿海航运法》,对从事沿海贸易的船只给予登记和发照,这里的船只自然包括汽船,由此可知,该事务就不属于州内事务。
此案的判决对当时的美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它的直接后果是水域开放,航线增加,船票价格降低,交通更为便利,这些给人们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而它的深远意义在于为美帝的商业发展铲除了地方保护主义这颗毒瘤,为其日后的快速崛起提供了自由的空间与牢固的法律保障。此外,这一判决也大大扩大了联邦的权力,马歇尔对州际商业条款的解释,特别是其中对“商业”的从宽解释确定了联邦在管理商业方面拥有的广泛权力。20世纪的反托拉斯法,劳工法以及民权法的若干部分皆来源于于宪法中的州际商业条款。遗憾的是,马歇尔并没有真正解决联邦与州的权力归属问题。虽然马歇尔赞同韦伯斯特的观点,即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即便国会没有行使,各州也不能行使。但他在此案中仍是就事论事,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联邦和州双重主权的问题以及背后的危机。
番外篇:马歇尔,美帝宪政第一人
马歇尔在美国被誉为“伟大的首席大法官”(the great chief justice),在美国对法官作的历次评估中,马歇尔都是高踞榜首。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和吉本斯诉奥格登案(Gibbons v.Ogden)这几个大案的判决,他让高高在上的宪法条文真正落入了美国人民的生活中。
“他找到的是(宪法)骨架,但却赋予它血肉之躯。”(He found a skeleton,and he clothed it with flesh and blood)——美国总统加菲尔德(James A.Garfield)
同时,马歇尔并不是一个受过良好法律训练的人,但其政治经验和生活经历都很丰富。他的成功证明至少在19世纪上半叶,经验而不是学历是成为伟大法官的首要条件。这种经历与他的功绩也是紧密相关的,只有实际经验丰富的人,才能真正明白宪法条文该如何在实际事务中实践,才能跳出书本和前人的条条框框,敢于凭借自己的见识去解释国家的根本大法。马歇尔几乎是凭一己之力将最高法院确立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同时又亲为表率将私有财产的神圣和联邦至上的原则融入了美国的血液中,对美国日后的发展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也算是改变美国历史进程的一个重大人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