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美国的南北战争,我们往往会想到久远的历史书上林肯同学那瘦削的脸庞和他解放黑奴的牛逼宣言;或者我们还会记得著名的葛底斯堡演说中的“民有民享民治”,又或是优雅的失败者罗伯特李将军和未来的总统格兰特将军,当然还有浴血奋战的无名士兵们。而当让我们拨开历史的迷雾,从另一个角度偷窥这场战争时,往往能看到一些新的东西:号称人人平等的美帝为何容许黑奴的存在?统一的联邦缘何走向分裂?林肯与庄园主们不惜一战真是为了解放黑奴吗?这期十万个为什么将为您揭晓这些答案。另外这一切都和一个案件脱不开关系,就是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弗特案(Scott v. Sandford),这是最高法院自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第二次动用违宪司法审查权,结果却是落了个糟糕的名声,欲知详情,且听俺慢慢道来。

斯科特诉桑弗特案中的悲剧大法官坦尼
这一切还得从美帝的奴隶制的来源说起。话说在美帝建国之前,从欧洲飘过来的家伙很大一部分是为了获得土地和财富,而他们确实也得到了大片土地,尤其是那些适合种植棉花和烟草的殖民地南部土地,在他们眼中,这就是白花花的银子呐。但这些个地主都面临一个悲催的现实:地广人稀,劳动力资源不给力!于是有了大家熟知的可恶的三角贸易,大量黑奴被弄到了新大陆,给庄园主干活。由此南方形成了传统悠久的以奴隶制为根基的庄园经济。相比之下,北方由于气候和地理条件的限制形成了以工商业和小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天然不需要奴隶制,同时北方的移民又有很大一部分是清教徒,顺便起个高调反对奴隶制也是合情合理,这就形成了南北关于奴隶制最初的分歧。
下面来看看美帝建国的时候对奴隶制是咋处理的吧。首先要知道美帝的宪法是一部妥协而成的宪法,当年制宪会议的代表基本都是社会精英(三分之二的人从事法律业务),没有底层人民,也没有思想激进的小资产阶级和脱离实际的学者型知识分子。这就决定了宪法的制定要最大限度地维护现有的秩序和利益,要考虑到大陆上各种人群的利益,谨慎地协调各阶层与各地区之间的冲突。于是在此基础上,最后定下的宪法中就没有反对南方奴隶制的条文,反倒是有些经艺术处理过的关于奴隶制的条文。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一国两制”局面。看到这里,你可能会想:伟光正的美帝宪法怎么能这样?“天赋人权”难道是那些富人打出的幌子?高喊着“人人生而平等”的杰弗逊同学竟然是个蓄奴者?OhMyLadyGaga,WTF,该死的世界!但,这些都是事实,理想的口号叫得再好,也不能罔顾现实的局限,贪欲与偏见,也不是一夜就能消弭的。所以废奴在建国初期基本不可能,而人权的概念和实践也只能慢慢完善。
“私有财产权神圣,个人处置和投资财产的权利,以及在宽广的法律范围内个人的自利与自主(self-interest and self-assertion),自然地演化为一个有益的社会秩序,一直是美国政治理念的主要原则。” ——美国史学名家霍夫斯塔特(Richard Hofstadter)
以下是宪法中直接涉及到奴隶制最重要的3个条款:
宪法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当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国会众议院的席位和联邦直接税时,一个黑奴等于五分之三的白人“自由民”。
宪法第1条第9款第一项规定:在1808年之前,即在宪法生效20年之内,国会不得立法禁止进口奴隶的贸易。
宪法第4条第2款第3项保证:逃亡外州(即非蓄奴州)的黑奴,被抓获后必须物归原主,继续为奴。
这些极其不人道的条款的订立和立宪精英们暧昧的态度在建国初期可能是明智的表现,却为日后因奴隶制问题而起的分裂埋下了伏笔。
当美帝急速扩张疆土的时候,问题就来了。新建立的州究竟该划为蓄奴州还是自由州呢?为此,南北双方也是吵得不可开交,但也都一次次达成了妥协,而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案》,这玩意主要针对美帝在1803年从法国手里买下的路易斯安那领地。为了一劳永逸地停止南北的争吵,国会决定以北纬36度30分为界,对剩余的尚待建立新州的路易斯安那领地进行划分。此线以南地区允许奴隶制,此线以北地区(密苏里州除外)禁止奴隶制,但允许逃奴法施行。好吧,你懂的,一劳永逸是个美好的愿望。此时的一个案子点了一把火,最高法院又给浇了些油,这个国家终于扛不住了。

此为密苏里妥协案划分的自由州与蓄奴州地图,密苏里州虽在划分线以北,但也是蓄奴州
1833年,黑奴斯科特(Dred Scott)被主人卖给了密苏里州的军医艾默森(John Emerson)。随后,斯科特跟随艾默森在自由州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辛自由联邦领地的军营里住过4年。1843年艾默森去世,斯科特成为其孤孀艾默森夫人的财产。1846年,斯科特在白人废奴团体的帮助下,向密苏里州地方法院提出申诉,以求得人身自由。斯科特的律师认为,由于密苏里州有“一旦自由,永远自由”的州法,而斯科特在军营居住时的身份为自由人,故当他回到密苏里州的时候,也应是自由身份。而作为新建的蓄奴州,密苏里州对黑奴的法律相对比较宽松,这案子得以打到最高法院,此时艾默森夫人再嫁,斯科特被转让给艾默森夫人的弟弟桑弗特(John F.A.Sandford),这就是轰动一时的斯科特诉桑弗特案了。
在当时南北剑拔弩张的大背景下,这件案子带着很大的政治敏感性,谁处理起来都得小心谨慎,费老大一番劲。悲剧的是,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坦尼(Roger B.Taney)却走了最糟糕的一步棋,而且走得那真叫个步步惊心。1857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比分驳回了斯科特的上诉,由此拉开了悲剧的序幕。
关于此案,坦尼三问如下:
1. 斯科特是否可以被视为美国公民并具备在联邦法院申诉的资格和权利?
2. 斯科特从蓄奴州随主人来到自由州或自由联邦领地短暂居住后是否能使他自动获得人身自由?
3. 国会是否有权力在联邦领地内禁止奴隶制?
答:
1.建国前的州公民自动升级成为美国公民只有一次机会,那就是在联邦宪法正式生效的时候。尽管建国后一些州立法让获得自由的黑人进化为州公民,但此时已无法再超进化为美国公民。所以斯科特不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也就不具备在联邦法院诉讼的资格。
点评:作为宪法的解释者,坦尼作出这样的解答是合情合理的。宪法之中的“人民”(people),“公民”(citizens)以及《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all men),都不包括黑人。原因就是之前所讲的历史遗留问题。关于此点,坦尼大法官明确指出“他们非常清楚地理解他们所使用的语言的涵义,也清楚地知道其他人将会如何理解这种涵义。他们知道,任何文明世界都不会将黑人种族包括在内,也知道黑人种族将根据公意总是被排除在文明政府和国家之外,命中注定要成为奴隶。”可以说,关于黑人的公民身份问题,坦尼很谨慎,他在当时的判断也是非常政治正确的。
2.尽管斯科特短暂居住过的伊利诺伊州是新建的自由州,但这块土地是1787年归属合众国的,当时联邦尚未成立,这土地应当属于当时的13个原始州,之后联邦通过的法律不得损害这13个原始州人民的利益。因此斯科特在伊利诺伊州获得自由所依据的法律(《西北土地法律》)是对蓄奴州人民利益的侵犯,这是不公正的。进一步来说,决定奴隶身份应该是各州的管辖的权利,联邦无权过问。另外,索然斯科特所居住过的威斯康辛联邦领地根据《密苏里妥协案》是一块自由领地,但所谓的《密苏里妥协案》也是大有问题的。
3.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如果一个公民仅仅因为带着他的财产进入到某一特定地域就被国会法案剥夺财产,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据此,《密苏里妥协案》违宪,应予取消。自然国会就无权在联邦领地禁止奴隶制。
点评:保护私有财产是美国宪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坦尼同学的这个违宪判决从法律上来看没有任何问题,想想如果庄园主带着黑奴到别处旅个游就失去了这个黑奴也确实挺冤的。但是从政治上来看这个判决则是非常恶劣的了,它打破了“一国两制”的平衡,让南北的对立日益尖锐,对内战的爆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次最高法院对司法审查权的运用等于是将制宪时不愿挑明的话给挑明了,明确地从宪法的高度来维护罪恶的奴隶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轩然大波。
“如果联邦最高法院的这项决定成为法律,奴隶制度将不只是蓄奴州所称的特有制度,而是一种联邦制度,是所有州的共同传统和耻辱。……从此以后,联邦政府的管辖权扩展到哪里,锁链和鞭笞也会随之而去。凡是有美国国旗飘扬的地方,就表示那里有罪恶的奴隶制。如果真的如此,星条旗上闪耀的五星和象征晨曦的红霞应该抹去,应该染成黑色,应该绘上皮鞭和镣铐。我们能俯首贴耳地接受这种对宪法的新解释吗?决不!决不!” ——诗人布兰特(William Cullen Bryant)
无论如何,最高法院的判决不能轻易改变,大错已铸成,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坦尼这改变历史的判决背后的深层逻辑究竟是什么?它与美国内战又有哪些千丝万缕的联系?欲知后事如何,且看下回分解。

3 条评论
未链接
js 说:
2011年12月26日 在 10:53 (UTC 8)
“但这块土地是1787年归属合众国的,当时联邦尚未成立”,是什么意思?
风撼斜阳 说:
2011年12月26日 在 11:42 (UTC 8)
@js 联邦政府是依据1788年生效的宪法于1789年成立的,所以在1787年的时候虽有合众国,但还无正常运作的宪法和联邦。
js 说:
2011年12月26日 在 12:39 (UTC 8)
哦,如此